反垄断第一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1-12-09 11:09:00关注官方微博

沉睡”三年的《反垄断法》终于有了动静。国家发改委宣布,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在宽带接入领域垄断...

《运营与增值D1Com》11月25 日北京

“沉睡”三年的《反垄断法》终于有了动静。11月9日,国家发改委宣布,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在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这是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查处的第一起涉及央企的反垄断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遭遇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消息一出,便引发全社会各广泛关注。

《反垄断法》已出台三年,出台之前即备受关注,出台后尽管大家幻想很多,但至今没有实际案例。电信、石油、金融等各领域在《反垄断法》之下居然三年相安无事,即便有和公众利益相冲突,发改委也能保持“中立”态度,但如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果真因涉嫌垄断被重罚,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诧中夹杂着惊喜。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表示,发改委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目前已基本查明电信和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共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支配地位。

若最终查证两家企业利用这一市场支配地位,排挤和限制竞争对手的竞争,两家企业可能面临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的“一年度营业额的1%至10%的罚款”。电信一年的互联网收入大约为500亿元,联通一年大约不到300亿元,相对应的,罚额届时将高达数亿乃至数十亿元。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研究所所长阚凯力介绍,目前中国互联骨干网只有两家,南电信北联通。其他电信网络运营商,如铁通等,或者宽带接入服务商,如长城宽带等,并没有自己的骨干网,必须向电信或联通租用骨干网上的带宽。这就导致在市场上,电信和联通把铁通、歌华等同时向终端消费者提供网络服务的竞争对手,与其他不构成任何竞争关系的客户区别对待。

最典型的就是在租用带宽给竞争对手时,价格比较高,约每千兆每月100万元,甚至更高;而其他没有竞争关系的大客户租用同样的带宽,只需要十几万元到四十万元不等的价格。

阚凯力认为,垄断确实是垄断,骨干网只有两家有,而且在南方和北方各只有一家。

随后各大门户网站展开网民投票,结果显示:高达九成以上的网民对此次反垄断调查表示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室主任、反垄断法主要起草学者之一王晓晔表示,这一调查对反垄断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它是反国企垄断的第一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虽然社会各界抱有很大的期待,但三年多来,在国内受到民众诸多指责的垄断型国企一直没有哪家受到过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更勿论处罚。尽管民众怨声载道,针对其垄断行为的举报也不断。

本次针对电信和联通的调查唤醒了这部沉睡的典律。从此大家知道在反垄断领域,国企并没有豁免权;让国内外都知道,中国也有反垄断法,并且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也在行动。这次调查会有大的国际影响,表明中国没有在一味地保护国企。而且若真能够依法办事,对国企也有教育意义——垄断不合法,排除限制竞争要受到处罚。

浙江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赵伟也肯定了“首案”的意义。他表示,无论是从产业升级还是社会福利的角度,反垄断在中国非常必要。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上说,反垄断可以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率。

“无论结果如何,发改委的这种姿态还是得民心的。”赵伟说。说到垄断之弊,人人皆能说上几句,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歧视,向用户提供质劣价高的服务等霸道行为,无疑向公众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证——但凡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有滥用支配地位的冲动;但凡监管不严,再加上违法成本过低的话,它必然一次又一次地大逞威风,既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更不把用户利益放在心上。

《反垄断法》不能束之高阁,中国已走上法治社会的道路,应该在实际中体现“法”的价值。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样敢以身试法的央企也应严惩不贷。分析显示,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为此将遭到数亿到数十亿的罚款。有网友感叹国家发改委出手“够狠”,其实睽诸欧美,它们的反垄断机构对垄断一向照章严明:比如微软公司曾被罚近5 亿欧元。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诚然,依法严厉处罚,让违法者慑于违法成本而不敢违法,正是法治之精义。

当然,处罚仅仅是手段,打破垄断或遏制垄断行为才是目之所在,对用户来说,他们既希望作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保持市场充分竞争的活力。据关部门初步估算,如果能够推动市场上形成有效竞争,未来五年可促使上网价格下降27%~38%,为消费者节约的上网费用共计达到100亿到150亿元。充分的市场竞争对消费者来说永远是好事。垄断之弊、竞争之利,放任之劣与法治之优,从这组数据中就得到了最好的印证。

《反垄断法》能否能按民众的意愿执行让我们拭目以待。公众利益是最大的利益,《反垄断法》应不仅限于电信领域,更应在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行业起到应有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去年年底出台了《反垄断法》的细化执行法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对落实《反垄断法》大有裨益。维持市场的公平、公正竞争才能保持市场的效率与活力,大多数消费者才能真正受益。(Rédiger)

(责任编辑:qzhao 来源:运营与增值)
关键词:反垄断 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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